收養子女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1年度,23號
SCDV,101,司養聲,23,201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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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張錫源
即 收養人
      陳美淳
聲 請 人 陳湘妤
即被收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永宏
法定代理人 林秋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張錫源陳美淳於民國一0一年一月二十日共同收養陳湘妤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陳美淳為被收養人陳湘妤之姑姑, 收養人陳美淳張錫源為夫妻,願共同收養被收養人陳湘妤為 養子,茲被收養人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之同 意,已與收養人訂立收養書面契約在案,為此檢附收養子女契 約書正本、戶籍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2 件、土地所有權狀 影本2 件、存摺影本、健康檢查報告書2 份等件,爰依民法第 1079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按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 之同意。滿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 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 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又法 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 法第1074條、第1076條之1 第1 項、第1076條之2 第2 項、第 1079條及第107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可兒童及 少年收養事件,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 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 之紀錄決定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 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收養 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 斟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1 項、第4 項亦分別定有明 文。
經查:
㈠又被收養人為滿7 歲之未成年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於10 1 年1 月20日與收養人間成立收養關係,並簽立書面契約在案 ,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合意,經被收養人之法定 代理人同意等情,業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人



到庭陳述綦祥(見本院101 年3 月21日訊問筆錄)。㈡另本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3 項規定,函請主管機關 分別委託新竹縣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派員就收養人、被收養人、 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等人進行訪視調查,其訪視報告內容略 以:
1.收養人部分訪視結果略以:「建議:聲請人張錫源陳美淳皆 有穩定的住所及收入,具有足夠經濟能力可撫育未成年人陳湘 妤,亦有便利之居家環境可滿足未成年人陳湘妤未來生活、就 學所需,再度聲請收養動機係因未成年人陳湘妤與兄長感情深 厚,思念之情,期待手足團聚,故以未成年人陳湘妤利益為考 量,應為合宜。」此有新竹縣公益慈善會101 年3 月5 日101 竹益字第39號函暨辦理兒童少年收養暨監護權事件訪視報告附 卷可憑。
2.出養人即被收養人部分訪視結果略以:「綜觀上述,生父母為 達成被收養人渴望出國讀書的心願,加上為了讓被收養人擁有 良好的發展而同意出養,一方面可減輕負擔,一方面實現被收 養人的期待,其態度及動機明確堅定。而被收養人表示其渴望 出國留學,一方面想擴展個人視野並增強自己的能力,達成設 定的目標,一方面則想擁有手足的陪伴,對收養一事已做好準 備。」此有財團法人聖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101 年3 月15日 函文暨收出養案訪視調查報告附卷可憑。
㈢綜上,本院參酌前揭收養訪視報告,及考慮被收養人之最佳利 益,並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生活狀況、收養意 願及被收養人意願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收養得提供被收養人健 全之家庭照顧及穩定之成長環境,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 依法應予認可。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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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