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295號
SCDV,101,司票,295,2012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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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陳右儒

代 理 人 邱文智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溫健宏溫順發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溫」健宏、「溫」順發或「温」健
宏、「温」順發,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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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