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217號
HLDV,90,除,217,200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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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麗玉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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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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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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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裕勝      │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九十年五月二十日   │壹拾萬元    │0七四七八六  │1500│
│ │         │用合作社壽豐分社 │           │        │        │3188│
│ │         │         │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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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裕勝      │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九十年五月二十日   │壹拾萬元    │0七四七八七  │1500│
│ │         │用合作社壽豐分社 │           │        │        │3188│
│ │         │         │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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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