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716號
SCDV,101,司促,3716,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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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
債 權 人 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春蘭即幻象自轉車專賣店、楊斯津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所附契約及支票,皆為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但卻以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聲請,請補正兩者法人格同
一之証明文件,並補正聲請狀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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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