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405號
SCDV,101,司促,3405,2012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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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405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件得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原提出之申請
書無法辦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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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