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249號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淑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違約金起算日為何?(聲請狀所載違約金起算日 在利息起算日之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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