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179號
SCDV,101,司促,3179,2012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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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79號
債 權 人 林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紹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鄭紹志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鄭金火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③應以鄭明宗鄭玉壘鄭麗真鄭麗鈺、鄭鈺
仙、鄭仙津鄭晶瀅等七人為債權人,並補正
聲請狀之簽章、及上揭七人出具之委任狀。
④新竹市○○路159號房屋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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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