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02號債 權 人 吳萬進即彭素月之繼承人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被繼承人彭素月正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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