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陳景新
訴訟代理人 黃如羚
被 告 郭煠雲
陳沛鈺即陳彥婷
陳世翔即陳世旻
陳世茂即陳世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4,293,400元及所
生利息予原告及其他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並將前開金額與被繼
承人郭莊秀英所遺新竹縣竹北市農會存款150,208 元、臺灣銀行
竹北分行存款1,000 元、六家郵局存款41元按原告、被告郭謝煠
雲應繼分各1/2 比例分割,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仟貳佰貳拾貳萬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計算式如下:《24,293
,400+150,208 +1,000 +41》÷2 =12,222,325),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