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7號
上 訴 人 陳珍滰
上列上訴人與林木富等二人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497 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314,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