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鄭明郎
送達代收人 陳詩婷
被 上 訴人 吳福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1 年2 月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