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70號
SCDV,100,訴,270,2012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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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    告 張仁政
被    告 蕭伶惠
兼訴訟代理人 張仁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中關於「被告張仁政」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仁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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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