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許炎勝即健揚土木包工業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啟輝間因100年訴字第114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705,47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