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1年度,9號
SCDM,101,智簡,9,201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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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智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琮斐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8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琮斐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真三國無双」盜版遊戲光碟陸片,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簡琮斐明知附表所示「真三國無双」等供PS2遊 戲主機使用之遊戲軟體,係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專屬授權 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係「臺灣光榮綜合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光榮公司)製造販賣而享有著 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復明知上開外國人著作依著作權法第 4條第2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 權協定」TRIPS(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之規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 著作,未經臺灣光榮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散布而持 有;亦明知其於民國91、92年間,在網路上向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所購得之PS2遊戲機而附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 ,均係侵害臺灣光榮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仍基於意 圖散布而持有上開盜版光碟重製物之犯意,於100年8月15日 晚間11時41分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街109巷46號住處內 ,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 名稱「janfa3」張貼標題為「SONY PS2 50007已改機+HORI 無線搖桿×2+GF2金手指+8M記憶卡」(商品說明部分註記 「片子N片,不保證全部都可以玩」)之訊息,欲以新臺幣 3,2 00元之價格出售上開PS2遊戲主機舊品(含配件及如附 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6片),意圖散布而持有上開盜版遊 戲光碟,嗣經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查知上開拍賣訊息後, 佯裝購買上開商品,並約定於100年8月24日晚間8時20分許 ,在新竹縣竹東鎮○○街109巷46號交易而當場查獲,並扣 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6片,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臺灣光榮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三、證據
(一)被告簡琮斐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與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見偵查卷第4至6、63、64、73、74頁,本院卷第11頁)。



(二)告訴代理人楊文華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查卷第7、9頁) 。
(三)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執行主任100年8月24日出 具之鑑識報告書1份(見偵查卷第14頁)。
(四)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製造 販賣暨授權契約書影本、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露天拍賣網站網 路列印資料各1份、正版遊戲光碟封面影本22份、及扣押 物照片、光碟執行畫面翻拍照片共18張(見偵查卷第10至 13、15至22、26至28、35至57頁)。(五)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真三國無双」系列遊戲光碟6片(押 物品目錄表見偵查卷第12頁)。
(六)綜上,被告上開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 碟重製物而散布罪,係以行為人將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 重製物所有權以移轉予著作財產權人或偵查機關以外之不 特定對象而生「散布」之結果為限。經查,本案為警員喬 裝買家購買上開遊戲主機並藉以取得盜版光碟,實際上並 無購買之真意,係出於蒐證、查緝之目的而佯稱購買,於 形式上雖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並無真正成立買賣契 約之意思,且被告並未將上開盜版光碟之所有權移轉予著 作財產權人或偵查機關以外之不特定對象,尚難認被告之 行為有發生任何「散布」之結果,自不構成明知係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又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 之犯罪態樣,固以行為人將侵權商品直接陳列於貨架上為 其常態,然隨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之改變,毋庸藉助實體 銷售通路而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從中降低店租及 庫存成本,已成現今邁入資訊時代之重要趨勢,是以前揭 「公開陳列」之定義自不得仍侷限於傳統類型,在未逸脫 文義解釋之範圍內,應依其法條規範意旨而為適度調整, 固不待言。惟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並無在拍賣網頁 上說要附什麼片子等語(見偵查卷第73頁),於本院亦供 述未將盜版光碟刊登在網路上(見本院卷第11頁反面), 上情核與被告所張貼之露天拍賣網站網路列印資料互核相 符(見偵查卷第19至22頁),被告並未將意圖散布而持有 之上開盜版遊戲光碟名稱、外觀或內容刊登於網路上公開 供人觀覽,故其行為與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 物而公開陳列罪之構成要件亦屬有間。




2、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 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罪。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意旨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 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意圖散布而公 開陳列罪,容有未洽,惟該等罪名之所犯法條相同,僅罪 名有異,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又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 項之罪,乃同條第2項之罪的加重規定,其罪刑均屬獨立 ,其基本之犯罪,自不再論處,此與借刑立法之例(如刑 法第320條第2項、第339條第2項),雖亦有獨立之罪名, 但其條文本身並無刑罰之規定,是於裁判時,仍須併引其 罰出刑由之法條依據者,尚屬有別。查被告係成立著作權 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無再論以同條第2項之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 敘明。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足徵其素行尚佳。然其 明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共6片均係未經著作權人 同意或授權而重製之盜版品,竟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他 人著作權,儼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並破壞我國 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且足以生損害於臺灣 光榮公司;惟考量其未就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予以 販售圖利,且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於101年3月22日給 付告訴人5萬元作為賠償,此有告訴代理人101年3月23日 具狀陳報之賠償和解契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8頁),兼顧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手段平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緩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等情,已如上述,茲念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 審科刑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 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
(四)沒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6片,係犯著 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 書之規定,予宣告沒收。
(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另以:被告明知「koei」、「三 國無双」等商標圖樣,係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光榮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商標註冊 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為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且現 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前揭享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非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該註冊商標於 同一商品上,亦明知上開如附表所示之遊戲軟體光碟於電 視遊樂器執行使用時,在電視影像畫面會呈現出「Koei」 之商標圖樣,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在露天 拍賣網站,以「janfa3」帳號刊登販賣上開PS2遊戲主機 及如附表所示盜版遊戲光碟6片之訊息而陳列。因認被告 此部分涉犯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 罪云云。然查,檢察官並未就該等仿冒商標之盜版遊戲光 碟進價與售價各為何,暨被告主觀上確有販賣牟利之意思 等節加以指明並提出證據方法;佐以被告並未於網路上刊 登附表所示盜版光碟之名稱、外觀或內容,已如前述,難 認被告有何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之盜版遊戲光 碟之行為;此部分復經檢察官以101年4月10日竹檢家少10 0偵8088字第009861號函縮減違反商標法部分之犯罪事實 及罪名,本院自無庸審究,附此敘明。
(六)又如附表所示盜版遊戲光碟置入遊戲主機讀取後,電視螢 幕會出現KOEI PRESENTS及2002(2003、2004)KOEI Co. Ltd. All right reserved等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使用文 字之準私文書,足以表明係由臺灣光榮公司製造或出品, 且臺灣光榮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而製造、生產或授權之此 一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係屬準文書 。惟按擅自重製他人之光碟片即所謂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 ,其外觀包裝雖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但如 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 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 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係偽造之準文 書。至販賣此等仿冒之光碟片,是否成立刑法第216條之 行使偽造文書罪,因其態樣不一,販賣者是否以偽作真之 意思販賣?有無本於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有所主張 ?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依販賣者主觀之意思 及客觀之行為,以資審斷。如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 意思販賣,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 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 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 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 品,並非所問。若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即 無將該偽造之準文書,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使用之意,則 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76號 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5892號判決參照)。經查,本案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只想提供遊戲光碟讓購買者試用 確定所出售之遊戲主機堪用,並沒有想過光碟內容會出現 上述「KOEI PRESENTS及2002(2003、2004)KOEI Co.Ltd . All right reserved」文字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背面 ),是以被告應無以偽作真之意思散布,且知買受者一經 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 現,仍予以散布之行使行為,其所為應無涉刑法第216條 、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併此 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第 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切勿逕送上級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2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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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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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真三國無双2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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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真三國無双3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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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真三國無双4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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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真三國無双2猛將傳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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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真三國無双3猛將傳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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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戰國無双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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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