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1年度,301號
SCDM,101,審易,301,201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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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峯旻
      鄭遠傑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8779、9978、9989、10571 、10968 號),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峯旻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遠傑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詹峯旻前曾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於94年12月30日以94年度易字第698 號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銀元30,000元、有期徒刑3 月、拘役 30日,有期徒刑部分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 因減刑條例之施行,經本院於96年7 月19日以96年度聲減字 第403 號就併科罰金部分減為罰金銀元15,000元確定,於96 年8 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詹峯旻猶不知悔改,基於借貸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重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之時間、地點,乘如 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之借款人需錢孔急而輕率、急迫之際 ,約定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之利息,貸予如附表一 編號1 至12所示之本金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下同),再 要求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之借款人簽發本票、借據、或提 供身分證影本、保證人作為擔保,而以此方式獲取顯不相當 之重利。詹峯旻復另行起意,與鄭遠傑共同基於借貸金錢而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如附表 一編號13所示之時間、地點,乘鄭功忠需錢孔急而輕率、急 迫之際,詹峯旻指示鄭遠傑貸予鄭功忠2 萬元,約定10 天 為1 期,每期利息10分,再要求鄭功忠簽發面額6 萬元之本 票1 張,並提供身分證及駕照影本,以此方式獲取顯不相當 之重利。嗣經警於另案查獲詹峯旻,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 本票,始循線查知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詹峯旻鄭遠傑所犯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非死刑



、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 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詹峯旻鄭遠傑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事實,均 坦承不緯,核被告二人間所供述情節相符,並有證人即被害 人陳文進、陳凱華梁智誠田力安鄭功忠於警詢時之證 述及證人劉俊鵬於警詢時之證述內容可資佐證,復有扣案如 附表二所示之本票17張及新竹憲兵隊100 年8 月10日15時35 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各1 份、100 年 8 月10日14時2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 各1 份、100 年8 月10日21時4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清冊)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 份、100 年8 月11 日12時35分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自願受搜 索同意書各1 份附卷可稽,被告詹峯旻鄭遠傑所為之前開 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事證明確,被告詹峯旻、鄭遠 傑前開重利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詹峯旻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之行為及被告 詹峯旻鄭遠傑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行為,均係犯 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又被告詹峯旻鄭遠傑就附表一 編號13所示之重利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被告詹峯旻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之重 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詹 峯旻前曾於94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於94年12月30日以94年度易字第698 號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銀元30,000元、有期徒刑3 月、拘役 30日,有期徒刑部分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復因減刑條例之施行,經本院於96年7 月19日以96年度聲 減字第403 號就併科罰金部分減為罰金銀元15,000元確定 ,於96年8 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按,其於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13件重利罪,均為累犯,應皆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詹峯旻前有3 次重利前科,且被 告詹峯旻鄭遠傑均正值青壯,竟不思依勞力賺取正當報 酬,反而趁人之危,利用他人亟需用錢之際借款而收取高 額之利息,兼衡其等放款金額、放款利息額度,被告詹峯 旻借款之次數為13次,被告鄭遠傑借款之次數為1 次、重 利所得利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 各該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詹峯旻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陳文進、陳凱華梁智誠、田 力安及鄭功忠等人簽發之本票共17張,均非屬被告所有之 物,且為上揭被害人等與被告詹峯旻鄭遠傑間借款債務 之證明,亦為民事法律關係之重要證物,非屬必要沒收之 物,均不另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施茜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借貸本金│收取利息之│已收取│質押物 │主文及宣告刑 │
│ │ │ │ │ │方式 │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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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7 月│新竹市○○路│陳文進│3 萬元 │實拿2 萬76│1 萬 │面額3 萬元本│詹峯旻犯重利罪,累│
│ │間某日 │黃金甲釣蝦場│ │ │00元,10天│4400元│票3 張(附表│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內 │ │ │為1 期,每│ │二編號5 、6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期利息8 分│ │、7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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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 年2 │新竹市○○路│陳凱華│9 萬元 │10天為1 期│9 期共│面額9 萬元、│詹峯旻犯重利罪,累│




│ │月初某日│211 號(宏星│ │ │,每期利息│計8 萬│5 萬元本票各│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租賃公司) │ │ │10分 │1千 元│1 張(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編號2 、3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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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 年3 │新竹市○○路│梁智誠│5 萬元 │10天為1 期│2 期共│本票、國民身│詹峯旻犯重利罪,累│
│ │月初某日│211 號(宏星│ │ │,每期利息│計1 萬│份證影本(未│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租賃公司) │ │ │10分 │元 │扣案)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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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 年4 │新竹市○○路│梁智誠│1 萬元 │10天為1 期│2 期共│本票、國民身│詹峯旻犯重利罪,累│
│ │月初某日│211 號(宏星│ │ │,每期利息│計2000│份證影本(未│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租賃公司) │ │ │10分 │元 │扣案)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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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 年5 │新竹市○○路│梁智誠│1 萬元 │10天為1 期│2 期共│本票、國民身│詹峯旻犯重利罪,累│
│ │月初某日│211 號(宏星│ │ │,每期利息│計2000│份證影本(未│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租賃公司) │ │ │10分 │元 │扣案)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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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 年6 │新竹市○○路│梁智誠│1 萬元 │10天為1 期│2 期共│本票、國民身│詹峯旻犯重利罪,累│
│ │月初某日│211 號(宏星│ │ │,每期利息│計2000│份證影本(未│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租賃公司) │ │ │10分 │元 │扣案)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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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 年6 │新竹市○○路│田力安│2 萬元 │實拿1 萬7 │附表一│面額6 萬元本│詹峯旻犯重利罪,累│
│ │月間某日│211 號(宏星│ │ │千元,10 │編號7 │票1 張,另劉│犯,處有有期徒伍月│
│ │ │租賃公司) │ │ │天為1 期,│、10、│俊鵬擔任保證│,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每期利息15│12共計│人簽立面額6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分 │約25萬│萬元本票1張 │。 │
│ │ │ │ │ │ │元 │(附表二編號│ │
│ │ │ │ │ │ │ │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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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0 年7 │新竹市○○路│鄭功忠│2 萬元 │10天為1 期│1 萬 │面額6 萬元本│詹峯旻犯重利罪,累│
│ │月初某日│211 號(宏星│ │ │,每期利息│6000元│票及借據各1 │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下午2 時│租賃公司) │ │ │20分 │ │張、國民身份│,如易科罰金,以新│




│ │許 │ │ │ │ │ │證(未扣案,│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均已歸還鄭功│。 │
│ │ │ │ │ │ │ │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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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0 年7 │新竹市○○路│梁智誠│1 萬元 │10天為1 期│2 期共│面額1 萬元之│詹峯旻犯重利罪,累│
│ │月初某日│211 號(宏星│ │ │,每期利息│計2000│本票1 張(附│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租賃公司) │ │ │10分 │元 │表二編號1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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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0 年7 │新竹市○○路│田力安│10萬元 │實拿8 萬 │附表一│面額6 萬元本│詹峯旻犯重利罪,累│
│ │月初某日│211 號(宏星│ │ │8000元,10│編號7 │票1 張,另陳│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租賃公司) │ │ │天為1期 ,│、10、│祖慶擔任保證│,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每期利息12│12共計│人簽立面額6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分 │約25萬│萬元、10萬元│。 │
│ │ │ │ │ │ │元 │本票各1 張(│ │
│ │ │ │ │ │ │ │附表二編號10│ │
│ │ │ │ │ │ │ │至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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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0 年8 │新竹市○○路│梁智誠│2 萬元 │10天為1 期│1期共 │本票、國民身│詹峯旻犯重利罪,累│
│ │月初某日│211 號(宏星│ │ │,每期利息│計3000│份證影本(未│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租賃公司) │ │ │15分 │元 │扣案)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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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0 年8 │新竹市○○路│田力安│10萬元 │實拿8 萬 │附表一│面額15萬元、│詹峯旻犯重利罪,累│
│ │月間某日│211 號(宏星│ │ │8000元,10│編號7 │30萬本票各1 │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租賃公司) │ │ │天為1 期,│、10、│張,另溫宏碩│,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每期利息12│12共計│擔任保證人簽│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分 │約25萬│立面額15萬元│。 │
│ │ │ │ │ │ │元 │、30萬元本票│ │
│ │ │ │ │ │ │ │各1張(附表 │ │
│ │ │ │ │ │ │ │二編號13至16│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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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0 年8 │新竹市○○路│鄭功忠│2 萬元 │10天為1 期│4 萬元│面額6 萬元本│詹峯旻共同犯重利罪│
│ │月底某日│211 號(宏星│ │ │,每期利息│ │票1 張(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
│ │ │租賃公司) │ │ │10分 │ │二編號17)及│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國民身份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駕照影本 │壹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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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面額 │發票人│票號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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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萬元 │梁智誠│No.474299 │ │
├───┼────┼───┼──────┼───────┤
│ 2 │9萬元 │陳凱華│No.469055 │ │
├───┼────┼───┼──────┼───────┤
│ 3 │5萬元 │陳凱華│No.474251 │ │
├───┼────┼───┼──────┼───────┤
│ 4 │9萬元 │陳日慶│No.469056 │ │
├───┼────┼───┼──────┼───────┤
│ 5 │3萬元 │陳文進│No.297592 │ │
├───┼────┼───┼──────┼───────┤
│ 6 │3萬元 │陳文進│No.297593 │ │
├───┼────┼───┼──────┼───────┤
│ 7 │3萬元 │陳文進│No.297594 │ │
├───┼────┼───┼──────┼───────┤
│ 8 │6萬元 │田力安│No.677389 │ │
├───┼────┼───┼──────┼───────┤
│ 9 │6萬元 │劉俊鵬│No.677390 │劉俊鵬擔任田力│
│ │ │ │ │安借款之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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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6萬元 │田力安│No.348307 │ │
├───┼────┼───┼──────┼───────┤
│ 11 │6萬元 │陳祖慶│No.348308 │陳祖慶擔任田力│
│ │ │ │ │安借款之保證人│
├───┼────┼───┼──────┼───────┤
│ 12 │10萬元 │陳祖慶│No.348311 │陳祖慶擔任田力│
│ │ │ │ │安借款之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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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30萬元 │田力安│No.348325 │ │
├───┼────┼───┼──────┼───────┤
│ 14 │15萬元 │田力安│No.365056 │ │
├───┼────┼───┼──────┼───────┤
│ 15 │30萬元 │溫宏碩│No.469985 │溫宏碩擔任田力│
│ │ │ │ │安借款之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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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5萬元 │溫宏碩│No.470000 │溫宏碩擔任田力│
│ │ │ │ │安借款之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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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6萬元 │鄭功忠│No.36507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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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