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1年度,156號
SCDM,101,審易,156,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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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日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022
0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而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劉日東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劉日東前①於民國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以97年度苗簡字第10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②又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竹簡字 第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6 月確定。③又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43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④又於9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98年度竹東簡字第1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 月確定。上開②③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539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與①④案件接續 執行,於100 年2 月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二)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0 年9 月13日凌晨4 時28分許,騎 乘車牌號碼HLC-119 號重型機車搭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阿仁」之成年男子,前往新竹縣竹東鎮○○里○○ 路○段229 巷口後,2 人下車徒步進入巷內,見該巷2 號 陳燕妹(起訴書誤載為陳燕珠)住處1 樓之鐵捲門未完全 關閉,認有機可趁,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聯絡,由劉日東到巷外上開機車旁把風及等待接應,「 阿仁」則自該址1 樓鐵捲門未完全關閉之縫隙侵入室內, 竊取陳燕妹所有置於1 樓客廳沙發上之手提包2 個(內含 現金新臺幣58,000元、農會及郵局之存摺各1 本、印章3 枚、手機1 支),得手後2 人旋騎乘機車逃逸。嗣陳燕妹 發覺家中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 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陳燕妹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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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