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353號
SCDM,100,訴,353,20120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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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建文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孫志堅律師
被   告 陳昱豪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楊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建文陳昱豪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建文陳昱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等罪嫌重大,渠等所犯為 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無固定工作、居所,有 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規定,於民國100 年12月8 日起 執行羈押,復於101 年3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件被告2 人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5 月8 日起延長羈押 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林建鼎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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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