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0年度,16號
SCDM,100,自,16,201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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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自字第16號
自 訴 人 任諒恭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彭文洲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 固定有明文;惟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 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如逾期仍 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19條第2項、第32 9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自訴人任諒恭於民國 100年11月2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 本件自訴,其時雖有委任沈明欣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然沈明 欣律師業於 101年4月9日具狀解除委任,是依上開法條規定 ,其程式自有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 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 人,如逾期仍未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將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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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