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天賜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381
號、第9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被告馮天賜前與告訴人黃碧珠係位在 新竹縣竹北市○○○路267號總來配管公司(下稱總來公司) 之同事,被告因不滿告訴人黃碧珠詆毀其胞姐,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0年5月30日 上午10時許,至上開總來公司,將內容載有「黃小姐,兩星 期內,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整」及被告郵局帳號等文字 之紙條交付與徐榮芳,要求徐榮芳將上開紙條轉交與告訴人 黃碧珠,並轉告告訴人黃碧珠必須依紙條內容匯錢,徐榮芳 於2、3日後即將上開紙條轉交與告訴人黃碧珠。被告嗣於10 0年6月13日晚間9時23分,以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xxx號 傳送簡訊「我說過的話不是跟您開玩笑喔,我沒有前科,我 16歲出社會了,有一部電影鄭伊健演的角色陳浩南演的所有 演的角色我都看過!他是黑的我是白的!我總有一天我會跟 他一樣!我沒來總來前就做到了喔!阿賜留言!」等內容予 告訴人黃碧珠,以此方式恐嚇告訴人黃碧珠交付財物,使之 心生畏懼,嗣因告訴人黃碧珠不堪其擾報警處理而未果。( 二)被告曾與告訴人林瑞華同為位在新竹市○區○○路1號 本田汽車公司(下稱本田公司)之同事,被告因懷疑離職係 告訴人林瑞華所致,遂心生不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反覆、延續性恐嚇取財之單一行為決意,接續於100 年5月24日上午10時許,以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xxx號, 撥打至告訴人林瑞華配偶鍾沛宸任職之佑通汽車公司(下稱 佑通公司),向鍾沛宸稱:請其轉告告訴人林瑞華,要求告 訴人林瑞華向被告道歉,若今天沒打電話向他道歉,要對其 小孩、家人不利等語,接續於翌日(25日)以上開行動電話 撥打至佑通公司,向佑通公司員工林秀玲稱:請鍾沛宸轉告 告訴人林瑞華,要告訴人林瑞華賠償100萬元,若不給錢, 就對告訴人林瑞華的小孩不利,他知道告訴人林瑞華小孩在 哪讀書、家住哪,會去找他們等語,嗣經鍾沛宸及林秀玲分 別將上情轉知告訴人林瑞華,致告訴人林瑞華心生畏懼。被 告復接續於100年5月26日下午3時許,至本田公司向告訴人 林瑞華恫嚇稱:棺材已經踏進一半,黑白兩道都很熟,什麼
都不怕等語,並接續於同日(26日)下午4時許至佑通公司 ,向鍾沛宸稱:我要10萬元,若不給錢走著瞧等語。接續於 100年5月28日上午8時45分許,撥打電話與本田公司之廠長 陳木貴,向陳木貴稱:請其轉告告訴人林瑞華,要求告訴人 林瑞華付100萬元,若不給他,要告訴人林瑞華的一隻手一 隻腳等語,並接續於同日(28日)下午5時20分許至本田公 司,將內容載有「林瑞華、林福安,1百萬元」及被告郵局 帳號等文字之紙條交付與陳木貴,要求陳木貴將上開紙條轉 交與告訴人林瑞華,接續於100年5月30日上午11時許,至本 田公司,再將內容載有「林瑞華、林福安、李永安,150萬 元整,兩星期內不然董事長家見!凡事講求道理」等文字之 紙條交付與陳木貴,要求陳木貴將上開紙條轉交與告訴人林 瑞華,以此方式恐嚇告訴人林瑞華交付財物,使告訴人林瑞 華心生畏懼,嗣因告訴人林瑞華不堪其擾報警處理而未果。 案經告訴人黃碧珠及林瑞華分別提出告訴,因認被告分別涉 有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業於101年3月2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101年4月11日台 大新分醫事字第1010002135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 27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