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317號
PCDV,101,除,317,2012043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寶奇銅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長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122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1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玉裕精密工│台灣中小企│100年12月26 │195,422元 │AW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業銀行南三│日 │ │ │ │
│ │公司蘇福來│重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寶奇銅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