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鄭美莉
李偉義
李琬婷
李登旺
李陳免
被 告 大成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興
被 告 韋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材
被 告 毅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
㈠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鄭美莉新臺幣
(下同)3,504,97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原告鄭美莉就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參佰伍拾萬肆仟玖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參萬伍仟柒佰肆拾玖元。
㈡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偉義3,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是原告李偉義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參佰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
㈢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琬婷3,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是原告李琬婷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參佰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
㈣訴之聲明第4 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登旺3,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是原告李登旺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參佰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
㈤訴之聲明第5 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陳免3,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是原告李陳免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參佰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
二、以上應徵裁判費金額合計為壹拾伍萬捌仟伍佰肆拾玖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均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按上開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未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