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87號
PCDV,101,補,987,201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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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7號
原 告 冷洪賓
被 告 全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信嘉
被 告 楊志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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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力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