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81號
PCDV,101,補,981,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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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1號
原 告 馮致寬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9,0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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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