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71號
PCDV,101,補,971,201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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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林龍水
原告因請求被告詹恭郎清償借款等,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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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