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44號
PCDV,101,補,944,201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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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 告 鉅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時鈴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
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肆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捌拾伍
元。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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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