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881號
PCDV,101,補,881,201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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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沈榮泉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晢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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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晢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