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點石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光復
原 告 黃林爽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柒拾參萬貳仟參
佰參拾陸元【計算式:2,718,215 +16,214,121+3,800,000 =
22,732,336】,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貳仟壹佰壹拾貳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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