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1年度,13號
PCDV,101,簡上,13,20120402,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大富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芳超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複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被上訴人  王智源
      王金萬
      鄭美雲
      王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093號不當得利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093號不當 得利事件等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楊志勇
法 官 李行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