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31號
PCDV,101,消債更,31,201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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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盈陵
代 理 人 陳以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 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 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43條、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依法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 年3 月6 日合法送達聲請人, 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仍未為補 正,顯已逾10日之期限。揆諸首開規定,應駁回本件更生之 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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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