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738號聲 請 人 黃毓芬 黃崇峰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第一順位繼承人黃郁盛及第二順位繼承人黃 爾昌及黃曾肅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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