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738號
PCDV,101,司繼,738,2012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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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黃毓芬
      黃崇峰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第一順位繼承人黃郁盛及第二順位繼承人黃
  爾昌及黃曾肅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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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