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791號
KSDV,106,司促,11791,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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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9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陳淑庭(原名:陳如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㈡新台幣伍萬陸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
  仟參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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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