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723號
PCDV,101,司繼,723,2012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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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林靖雄
林家弘
林家儀
林家瑩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曉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
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
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林靖雄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內簽章相符)。
(三)聲請人林家弘、林家儀林家瑩等人與其印鑑證明相符之
簽章。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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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