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程序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01年度,136號
PCDV,101,司簡聲,136,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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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簡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陳鎮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明圍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業經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聲請費用新臺 幣(下同)1,000 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 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 項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業經本院核發97年度促字第57607 號支付命令確定,上開 支付命令並已諭知「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等 語,此經本院調卷審查核屬無誤。從而,依上開說明,聲請 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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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