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王琮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4 月29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 同)4,78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 請人負債3,710,307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款約定書等影本為 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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