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唐肇豪即上群文化出版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上群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於民國96年4月22日同意就任為 上群文化出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6年5月1日向本院呈 報清算人,經本院於96年5月22日准予備查在案。 惟因清算 程序過於繁複,尚待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致清算程 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 請清算延展,經本院前以100年度司司字第467號裁定,准予 展延至101年4月21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1年4月22日 起展延至101年10月21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