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504號
PCDV,101,司促,9504,201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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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504號
債 權 人 鄭明宗
債 權 人 鄭玉壘
債 權 人 鄭麗真
債 權 人 鄭麗鈺
債 權 人 鄭鈺仙
債 權 人 鄭仙津
債 權 人 鄭晶瀅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紹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 出委任書,同法第6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紹志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01 年3 月8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委任狀,債 權人已於101 年3 月1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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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