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22號
PCDV,101,司,22,201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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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曼尼Manny .
代 理 人 蔣松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艾米捷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曼尼(Manny Marimuthu)為艾米捷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艾米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 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艾米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米捷公司)清算人 曼尼主張:艾米捷公司已於民國101年3月15日清算完結,並 指定曼尼為艾米捷公司清算完結後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 請指定其為艾米捷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單、簿冊 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各項簿冊文件清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100年度司司字第598號呈報清算人案卷,經核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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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米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