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勵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逸弘
送達代收人 鄭仁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熊恒新間因100年度建字第78號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
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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