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8號
上 訴 人 熊恒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勵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建字
第7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叁拾柒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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