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630號
PCDV,100,婚,630,2012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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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黃佳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彥榮間因100年度婚字第630號離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
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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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