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朱英德
代 理 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 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 務人出具之薪資證明正本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 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月為1期,每期清償 額為新台幣(下同)15,700元,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1,130,400元,占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金額2,800,187元之40.37%;占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金額1,924,893元之58.73% 。而債務人所列之每月生活費為33,600元,此包含勞保費 522元、健保費1,900元及與其前配偶蔡宣芝按所得能力【按 債務人朱英德及其前配偶蔡宣芝每月薪資分別為49,301元及 17,880元,有債務人10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債務人100年度給付總額為591,616元,按一年12個月平均計 算,其每月薪資約為49,301元,計算式:591,616÷12= 49,301,元以下四捨五入)及債務人前配偶之勞保投保查詢 資料等在卷可佐,故二者所得比例約為73.39%及26.61% 】 分擔扶養其3名未成年子女朱珮菁(87年5月8日生)、朱珮 菱(88年10月4日生)及朱珮瑜(90年5月18日生)之每月支 出計新台幣19,500元,經本院參酌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低收 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1,832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 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 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評估標準:11,832+(11,832×3× 73.39%)+522+1,900=40,305,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債 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估平均每月收入約為49,301元【
債務人所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載明平均每月收入為 49,300元,惟經本院計算後(詳前計算式),應為49,301元 】,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及撫養費計33,600元後,剩餘 之15,701元幾已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依債務人所提 之更生方案觀之,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至本件債務人雖曾於100年8月11日提出還款期間為8年(以 每月為一期共96期)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同年月15日公告 並進行書面表決,除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逾期未為反對之表示而依法視為同意外,餘債權人等均表示 反對,致上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可決。然收入部分業經本 院調查屬實,而清償成數亦非更生方案認可之唯一標準,倘 審酌債務人之收支狀況確已盡清償之能事,已足認其還款之 誠,實無由不予債務人更生之機會。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 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 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15,700元,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由聲請人按期於每月6日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0年7月15日所製作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與各債權人,債務人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20日內,與各債權人洽詢匯款方式、匯款帳戶等清償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1)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77%
每期清償金額:435元
(2)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8.6%
每期清償金額:1,350元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1.9%
每期清償金額:5,008元
(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6.26%
每期清償金額:983元
(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2.72%
每期清償金額:1,997元
(6)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26%
每期清償金額:355元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4.31%
每期清償金額:2,247元
(8)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1.43%
每期清償金額:1,794元
(9)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9.75%
每期清償金額:1,531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