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0年度,176號
PCDV,100,司執消債更,176,201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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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韋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 條例)第60條第1、2項、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1年3月13日以板院清100司執消債更天 消字第176號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等於文到7日內以書 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分別於同年3月19日送達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永 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同年3月23日送達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滙誠第二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等應分別於收受通知翌日起算7日內 即同年3月26日及3月30日前確答是否同意,而債權人等全數 逾期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應視為同意,是本件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人均視為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 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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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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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
│ 72期,每期清償14070元 │
│2.每期在當月15日前依下表每期分配金額轉匯至各債權人,匯款費用│
│ 由債務人負擔(本件債權人均非金融機構,無法由最大債權金融機│
│ 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請債務人自行匯款)。 │
│3.債權總金額:0000000元(依本院101年2月22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 │
│ 債權數額計算) │
│4.總清償金額:0000000元 │
│5.總清償比例:9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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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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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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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1225 │ 1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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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7119 │ 1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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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612914 │ 8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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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267863 │ 3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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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每期分配金額係以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除以總債權金額,再乘以│
│ 債務人每期清償金額後,小數點後一位數四捨五入至個位數,以│
│ 減少誤差值。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債權│
│ 人收受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
│ 更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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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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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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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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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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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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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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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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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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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