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846號
PCDM,101,聲,1846,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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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界熏原名陳資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11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界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查受刑人陳界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7449號判決及101 年度簡字第1506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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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