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楊明鐘
具 保 人 楊麗華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麗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麗華因受刑人即被告楊明鐘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 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諭知以 2 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嗣由本院以 100 年度訴字第153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經被 告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131號判 決駁回上訴確定,嗣並移送執行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 據、前揭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被告經聲請人依其陳報之住、居所合法傳喚、拘提後, 均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 本資料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等在卷 可查;另聲請人並依具保人陳報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 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另有 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單、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 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怡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