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陳靜嫣即建興中醫院
代 理 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陳靜嫣即建興中醫院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號於民 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 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明展附計算書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六千八百元。送達費四百七十六元。
本件聲請費及送達費六十八元
合計二十二萬七千三百四十四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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