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84號原 告 游春燕被 告 林和雄上列被告林和雄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屠衛民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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