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0年度,92號
PCDM,100,智簡,92,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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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智簡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德嚴
      莊惠珍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律師
      陳子操律師
被   告 黃建誌
      鄭家蓁
上列被告等因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23606 號、第20639 號、第26208 號、100 年度偵字第12572 號
、第12573 號;本院原受理案號:100 年度智訴字第21號),因
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莊德嚴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莊惠珍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6、17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6、17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建誌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販賣非法輸入之健康食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至8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鄭家蓁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販賣非法輸入之健康食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至8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德嚴明知「メンソレ─タムAD」藥品,需經 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及販售,竟基於輸入禁藥及販賣禁藥以營利之犯意,未經主 管機關之許可,復未依法申報、核准,自民國99年2 、3 月 間某日起至99年7 月間某日止,多次攜帶其自日本購得數量 不詳之前揭藥品,自日本搭機返台,而非法輸入上開藥品, 再轉售予莊惠珍以營利。㈡莊惠珍明知「メンソレ─タム AD」、「曼秀雷敦口角炎膏」、「麵包超人舒緩貼片」 、「PA IRACNEW痘痘凝膠」、「FX眼藥水」、「養潤水」、 「C3眼藥水」、「大正製藥鎮定凝膠」等藥品,需經行政院 衛生署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及販售 ,另「PRETTIA 染髮劑」、「OMI 藥用美白隔離乳」等含醫 療藥品之化粧品,亦需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 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竟分別基於輸入、販賣禁藥以 營利及非法輸入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之犯意,未經主管機 關之許可,復未依法申報、核准,自99年1 月間某日起至同 年7 月21日為警查獲止,多次其自日本購得數量不詳之上開 藥品、化粧品搭機返台,而非法輸入上開藥品、化粧品,另 向莊德嚴購入數量不詳之「メンソレ─タム AD」藥品後 ,將前開藥品、化粧品分別刊登於「東京美妝網(http://s tore.pchome.com .tw/ tokyo-house)」中,販售予黃建誌 等人。嗣於99年7 月21日,在臺北縣汐止市(現已改制為新 北市汐止區○○○路40號,為警持搜索票搜索,扣得莊惠珍 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㈢黃建誌鄭家蓁明知「KOWA止 癢液」、「LYCEE 眼藥水」、「曼秀雷敦防水液」、「池田 模範堂止癢液」、「蚊虫液」、「眼藥水」等藥品,需經行 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及 販售,另亦明知「安基酸健康食品」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 食品,竟共同基於販賣禁藥以營利及販賣非法輸入之健康食 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99年1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7 月21日 為警查獲止,將上開未依法登記、核准之藥品及未經核准擅 自輸入之健康食品分別刊登於雅虎拍賣網內之「哈克小舖」 、「辛蒂小舖」網頁中,多次販售予他人。嗣於99年7 月21 日,在臺北市○○街178 號,為警扣得黃建誌所有之如附表 二編號4 、5 所示之物品,另於同日,在臺北市○○街30 3 巷23弄3 號1 樓,扣得黃建誌所有之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 編號6- 8所示之物。㈣黃建誌鄭家蓁均明知如註冊號第00 000000號之「台糖TSC 」文字及圖註冊商標,係台灣糖業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註冊,經審查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營養補充 品等商品,商標權期間自98年2 月1 日起至108 年1 月31日 止(以下簡稱TSC 商標),亦均明知註冊號第00000000號「



LANAMI」之文字及圖之註冊商標,係萬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萬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經審查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化粧品等商品, 商標權期間自95年1 月16日起至105 年1 月15日止(以下簡 稱LANAMI商標),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 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TSC 商標或LANAMI商標,亦不得販賣該 等侵害TSC 商標或LANAMI商標之商品,復明知陳玫伶、吳佳 聲、林美珍等人共同出售之「台糖蠔蜆錠」、「LANAMI時光 精靈胎盤肌滑露」等商品分別係仿冒TSC 商標及LANAMI商標 ,竟仍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以牟利之犯意聯絡,自99 年2 、3 月間某日起至99年7 月21日為警查獲止,多次販賣 上開仿冒TSC 商標、LANAMI商標之「台糖蠔蜆錠」及「LANA MI時光精靈胎盤肌滑露」等商品予他人。
二、證據:
㈠被告莊德嚴於本院中之自白。
㈡被告莊惠珍黃建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自白。 ㈢被告鄭家蓁於本院中之自白。
㈣證人即萬豐公司之產品經理傅建耀、萬豐公司代理商林俊偉 於警詢中之證述。
㈤證人吳佳聲、林美珍於警詢中之證述。
㈥本院99年度聲監字第273 號、第328 號通訊監察書、門號00 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國內一般包裹托運單、萬豐公 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台糖公司出具之正、偽品鑑定證明書 各1 份。
㈦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8 月2 日FDA 藥字第0990 042610號、100 年1 月28日FDA 研字第0990062335號、100 年4 月21日FDA 藥字第1005004568號函文各1 份、新北市政 府衛生局100 年2 月14日北衛食藥字第1000014188號函文1 份。
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註冊商標資 料各1 份。
㈨雅虎拍賣網「哈克小鋪」、「辛蒂小鋪」之網頁資料各1 份 、現場照片55幀。
㈩本院99年度智易字第48號刑事判決書1份。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莊德嚴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 及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被告莊惠珍所 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同法第83條第 1 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條例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7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被告



黃建誌鄭家蓁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 禁藥而販賣罪、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 項之販賣非法輸 入健康食品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黃建誌鄭家蓁意圖販賣而分於網站上陳列仿冒商標商 品、非法輸入健康食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其等販賣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黃建誌鄭家蓁就上開販 賣禁藥、販賣非法輸入之健康食品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按刑 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 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 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 、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1079號判決意旨)。查被告莊德嚴莊惠珍分自99年2 、3 月間某日起至99年7 月21日為警查獲止,陸續輸入禁藥、未 經核准之含醫療藥品之化粧品,並隨即販賣以營利之多次營 業性行為,另被告黃建誌鄭家蓁自99年1 月間某日起至上 揭為警查獲日止,多次販賣禁藥及非法輸入之健康食品,又 於99年2 、3 月間某日起迄前揭為警查獲日止,多次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等營業性行為,分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空間內 反覆從事,顯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 上,均應評價各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再被告莊德嚴、莊 惠珍輸入禁藥之數量或種類非少,顯非供自行服用,而為出 售牟利,則被告莊德嚴莊惠珍輸入禁藥之時,其等於主觀 上已具有販賣之意圖,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輸入禁藥 罪及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較重之輸入禁藥罪處斷。被告黃建誌鄭家蓁以 一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同時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 ,觸犯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被告莊惠珍所犯上開2 罪 ,被告黃建誌鄭家蓁所犯上開3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均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莊德嚴未經許可輸入禁藥,被 告莊惠珍未經許可輸入禁藥、含醫療藥品之化粧品,被告黃 建誌、鄭家蓁未經許可販賣禁藥、非法輸入之健康食品,嚴 重影響國民健康及用藥安全,亦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 完整性,另被告黃建誌鄭家蓁販賣上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不僅損及商標權人之商譽,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



保護之國際聲譽,應予非難,兼衡其等犯罪動機、手段、輸 入或販賣之數量均非高暨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被告鄭家蓁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就被告莊惠珍黃建誌鄭家蓁定其等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四、末查,被告莊德嚴莊惠珍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附卷可 憑,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事後均已坦承犯行,深具 悔意,其等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 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各 併予宣告緩刑2 年,並命其等應分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 萬 元、5萬元,以啟自新。
五、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之物,係被告莊惠珍所有,另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被告黃建誌所有,此據被告莊惠 珍、黃建誌於警詢中供承在卷,且前開物品客觀上足認係分 別被告莊惠珍黃建誌鄭家蓁犯本案所用之物,均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扣案如附表一編 號16所示「PRETTIA 染髮劑」224 瓶、編號17所示「OMI 藥 用美白隔離乳」3 瓶等物,係被告莊惠珍未申請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查驗及核准發給許可證而擅自輸入之化粧品,已如上 述,自屬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所定之妨害 衛生物品,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自被告莊惠珍處扣案之 曼秀雷敦護手霜2 瓶,固為被告莊惠珍所有,此據被告莊惠 珍於警詢中供述明確,然上開物品僅為一般化粧品,無需經 主管機關備查,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 年4 月 21日FDA 藥字第1005004568號函1 份在卷可參,故難認與被 告莊惠珍犯本案有何關連性,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自被告黃 建誌處扣案之曼秀雷敦防曬乳液24瓶、PRETTIA 美容液16瓶 、曼秀雷敦防水液1 瓶、郵局存簿1 本等物,雖均係被告黃 建誌所有,此據被告黃建誌於警詢中供述明白,然曼秀雷敦 防曬乳液24瓶、PRETTIA 美容液16瓶、曼秀雷敦防水液1 瓶 ,分為化粧品及醫療器材,另郵局存簿則為被告黃建誌日常 存提款項所用之物,客觀上均難認與被告黃建誌犯本案有何 關連性,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 條第1 項,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化 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第7 條第1 項,健康食品 管理法第21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 條第5 款、第9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



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件係於檢察官及被告莊德嚴莊惠珍黃建誌鄭家蓁之 請求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第2 項之規定,檢察官及被告等4人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違反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1 項、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 、或第 23條第 1 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 23 條第 1 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 1 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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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 │
├──┼────────────────┼───┤
│ 1 │曼秀雷敦口角炎藥膏 │3 瓶 │
├──┼────────────────┼───┤
│ 2 │曼秀雷敦痘痘凝膠 │3 瓶 │
├──┼────────────────┼───┤
│ 3 │麵包超人舒緩貼片 │37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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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PAIRACNEW痘痘凝膠 │8 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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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FX眼藥水 │14瓶 │
├──┼────────────────┼───┤
│ 6 │養潤水 │3 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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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C3眼藥水 │28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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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曼秀雷敦ROHTO痘痘凝膠 │4 瓶 │
├──┼────────────────┼───┤
│ 9 │曼秀雷敦ROHTO痘痘水 │1 瓶 │
├──┼────────────────┼───┤
│ 10 │大正製藥鎮定凝膠 │1 瓶 │
├──┼────────────────┼───┤
│ 11 │曼秀雷敦ROHTO痘痘凝膠 │3 瓶 │
├──┼────────────────┼───┤
│ 12 │電腦主機 │1 台 │
├──┼────────────────┼───┤
│ 13 │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支 │
├──┼────────────────┼───┤
│ 14 │宅配通寄件單 │8 張 │
├──┼────────────────┼───┤
│ 15 │客戶帳冊 │1 份 │
├──┼────────────────┼───┤




│ 16 │PRETTIA染髮劑 │224 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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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OMI藥用美白隔離乳 │3 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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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名稱 │數量 │
├──┼────────────────┼───┤
│ 1 │KOWA止癢液 │24瓶 │
├──┼────────────────┼───┤
│ 2 │LYCEE眼藥水 │3 瓶 │
├──┼────────────────┼───┤
│ 3 │池田模範堂止癢液 │1 瓶 │
├──┼────────────────┼───┤
│ 4 │蚊虫液 │20瓶 │
├──┼────────────────┼───┤
│ 5 │眼藥水 │5 瓶 │
├──┼────────────────┼───┤
│ 6 │每日買賣筆記本 │1 本 │
├──┼────────────────┼───┤
│ 7 │郵局托運單 │8 張 │
├──┼────────────────┼───┤
│ 8 │胺基酸健康食品 │6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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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