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0年度,42號
PCDM,100,智易,42,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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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德忠
選任辯護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字第213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德忠係專營維修、破解包括告訴人崇 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內等四大電梯電梯製造廠之電梯電路 機板、操作器及軟件之廠商,明知「GF-1 68 基板參數設定 書」及「GF-168展開接續圖」等文字及圖形著作,均係告訴 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非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詎被告竟 仍基於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以及公開傳輸 之犯意,先於民國100 年4 月5 日前之不詳時間,自其大陸 地區友人處,取得前開二著作物之非法重製電磁紀錄檔後, 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即將該電磁紀錄檔重製於其個人電腦中 ,復自100 年4 月5 日起,在其新北市○○區○○路26 號1 樓之居所,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上網,使用「臺灣儀揚小 忠忠」之暱稱帳號,登入大陸地區「中國電梯網」之網站, 並在該網站之「OtherElevators國產電梯及其他電梯技術交 流論壇內」(網址:http://bbs.dianti.org/read-htm-lid -29180-fpage-6.html ,起訴書誤載為http:bbs.dianti/re ad-htm-lid-29180-fpage-6.html ),將前開二非法重製著 作物之電磁紀錄檔以壓縮檔案之格式,傳輸至該論壇網頁內 ,以提供不特定人下載儲存,而以此等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 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非法重製罪 嫌及同法第92條之非法公開傳輸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同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徐德忠違反著 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 非法重製罪及同法第92條之非法公開傳輸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皆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1 年4 月3 日 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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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