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蔡佩茹
法定代理人 蔡阮丹珠
代 理 人 黃綉鈴律師
相 對 人 黃東環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東環間否認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 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東環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因無資力 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會法律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戶籍謄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均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 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