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收 養人 蔡岳蓁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俞均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蔡岳蓁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收養陳俞均為養女。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蔡岳蓁(女,民國43年1月 11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與陳彥任結 婚,願收養陳彥任之女即被收養人陳俞均(女,民國67年6 月15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雙 方已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8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爰提出 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件,聲請准予認可等 語。
二、查:本件被收養人李佳珊已成年,其生母陳黄美香已歿,生 父陳彥任到庭陳稱同意本件收養,被收養人亦到庭陳稱自從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於84年結婚後,即與被收養人一家生 活同住至今等語,堪認本件收養對其本生父母並無不利情形 ,核兩造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亦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 及第1079條之2所列情形,依法應予認可。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